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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实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3-30

发文字号

内卫药字[2011]29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3-3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核实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通知

内卫药字[2011]294号

2011年3月30日

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卫生局:

  截至目前,我区第一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鄂尔多斯、乌海市、阿拉善盟等6个盟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经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列入第二批试点的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35个旗县(市、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两批试点工作启动之后,我区已经有70%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2011年深化医药体制改革五项重点工作安排,今年我区将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此,自治区将在年内适时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三批试点工作,范围是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6个盟市尚没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旗县(市、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为此,请呼伦贝尔市、兴安盟、赤峰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等6个盟市卫生局,及时核实辖区内尚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的旗县(市、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情况进行调研,填写本文附件的各项统计调查表,务于2011年4月20日前报送到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为及时启动试点工作奠定基础。

  国家和自治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列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范围。为此,填报附件时,可将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同报上。

  联 系 人:禧 恩
  联系电话:0471-6945676(传真)
  电子邮箱:wstxie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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