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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3

发文字号

粤价[2011]1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3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粤价[2011]151号

2011年6月23日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卫生与人口计生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卫生与人口计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等见附件,其他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暂不变。

  二、合并一般诊疗费是国务院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抓手。各地应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市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制定本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指导合并一般诊疗费工作。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仅收费不医治。对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分解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  单位   说明   价格  (元)
  110100002   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一般诊疗费   含挂号费(110100001)、普通门诊诊查费(110200001)、专家门诊诊查(110200002)、急诊诊查费(110200003)、门急诊留观诊查费(110200004)、肌肉注射(120400001)、静脉注射(120400002)、心内注射(120400003)、动脉加压注射(120400004)、皮下输液(120400005)、门诊静脉输液(120400006-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120400007)。   各类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注射器、真空采血器、胰岛素专用注射器、三通管、延长管、留置针、留置导管、肝素帽、化疗泵。留置静脉针使用的透明敷贴。   次   1.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此项目收费。  2.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一般诊疗费。  3.注射、输液均限门诊。  4.病历手册(16开以上)1元/本,其他0.5元/本。   不超过  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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