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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7-11-12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7]6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2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内卫监字[2007]634号

2007年11月12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现将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继续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严格准入,对已批准发证的产品进行重新审查。发现已批准发证的普通食品中含有卫生部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见附件2)所列物品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限期整改,按要求申报新资源食品或保健食品审批。对不按规定要求审批,继续生产的要依法查处。

  附件:(略)

  1、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

  2、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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