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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河南省艾滋病防治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07-08-09

发文字号

豫民函[2007]12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09

颁发部门

河南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同意河南省艾滋病防治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豫民函〔2007〕126号)



河南省艾滋病防治协会筹备组:

  你们2007年7月22日《关于成立登记河南省艾滋病防治协会的申请》收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审查,河南省艾滋病防治协会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具备成立社会团体的条件,特此批准成立登记,并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艾滋病防治协会成立登记后,要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及时到公安、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人民银行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时报告重大活动事项,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积极协助政府团结、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及团体,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开展健康教育、心理关爱、咨询服务、调查研究、科学考察、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活动,为促进我省艾滋病防治事业服务。

  二〇〇七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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