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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15

发文字号

豫食药监协[2011]1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15

颁发部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河南省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的通知

豫食药监协[2011]161号

2011年6月15日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

  现将《河南省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按照计划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计划

  为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发现并及时消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指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确保公众饮食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2011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国食药监食[2011]124号) 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关于印发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食药监协[2011]120号)的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抽检品种
  2011年我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重点品种确定为21个品种,分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16个必检品种,即凉拌菜(含沙拉)、生食水产品、熟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非发酵豆制品、水产类加工食品、盒饭、乳制品、食用油、火锅底料、食醋、辣椒酱或辣椒粉、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生活饮用水和餐饮具等;第二部分为5个限选品种,即小麦粉、猪肉和猪肝、淡水鱼、蔬菜(豇豆、韭菜)、食用菌(双孢蘑菇、白灵菇)等。

  二、抽检时间及品种分布
  时间安排: 2011年度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从第2季度开始,每季度抽检1次,共抽检3次。第2、3、4季度抽样时间分别安排6月、7月、9月的中下旬,检测结果和汇总信息、总结报告分别于6月30前、8月20日前、10月31日前报省局,11月15日前向省局上报全年检测结果汇总信息和全年总结报告。省局将汇总检测结果汇总于6月30前、8月31日前、11月15日前报国家局,11月30日前向国家局上报全年检测结果和总结报告。
  品种分布:6月份抽取15个重点品种:即凉拌菜(含沙拉)、生食水产品、熟肉制品、盒饭、乳制品、食用油、小麦粉、淡水鱼、蔬菜(豇豆、韭菜)、火锅底料、食醋、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餐饮具、生活饮用水,每个品种抽取108个批次,共1620个批次。
  7月份抽取14个重点品种: 即凉拌菜(含沙拉)、生食水产品、腌腊肉制品、非发酵豆制品、水产类加工食品、盒饭、食用油、火锅底料、辣椒酱或辣椒粉、餐饮具、生活饮用水、猪肉(猪肝)、蔬菜(豇豆、韭菜)、食用菌类(双孢蘑菇、白灵菇等),每个品种抽取108个批次,共1512个批次。
  9月份抽取13个重点品种。即熟肉制品、腌腊肉制品、非发酵豆制品、水产类加工食品、乳制品、食醋、辣椒酱或辣椒粉、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小麦粉、猪肉(猪肝)、淡水鱼、食用菌类(双孢蘑菇、白灵菇等),每批108个批次,共1404个批次。
  全年共抽取21个品种4536个批次。

  三、抽样及区域
  抽样:由各省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采取监督执法抽检的方式,严格按照国家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0]342号)要求开展抽样工作,确保抽样工作符合法律要求,程序合法有效,结果准确可靠。抽样结束后送省局指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区域:每个省辖市抽取的样品应以学校(含托幼机构)
  食堂、旅游景区(含农家乐旅游点)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小型餐饮单位为重点,省辖市区和县乡合理分配,并覆盖各类餐饮单位。具体品种分布及任务安排见附件3、4、5。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餐饮服务监督抽检工作,严格按照本计划和《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采样技术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在抽样过程中严格遵循食品抽检程序和准则抽取样品,满足检验和复检需要,保证程序合法有效。要全力做好这次监督抽检工作,确保全省监督抽检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省辖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
  (二)各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由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采样记录是否相符。采样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退回,并重新采样补齐样品。要严格按照《抽检计划》和《餐饮服务食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要求开展检验工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三)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组织开展监督抽检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被抽样单位的监督检查,对现场检查和抽样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省局将及时汇总分析检测数据,指导全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对经检测不合格的食品,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

  五、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省局食品安全协调处
  联 系 人:张存勇 郭胜典
  联系电话:0371-63280252,63293839
  传  真:0371-63293829
  邮  箱:shipinchu@163.com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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