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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医治未病试点单位试行医疗服务收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6-10

发文字号

粤价[2009]1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09-08-01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函[2011]112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中医治未病试点单位试行医疗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价[2009]149号

2009年6月10日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江门市物价局、卫生局,省中医药局,各试点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强省政策,促进中医“治未病”预防保健服务网络建设,现就中医“治未病”试行医疗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中医院等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示范试点单位(详见附表1)按《中医“治未病”试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表》(附表2)所列项目开展中医“治未病”试点工作。各示范试点单位必须严格遵照试行医疗服务项目内涵提供相应医疗服务。

  二、广东省中医院、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中西医结合医院、民航广州医院在不超过《中医“治未病”试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自主确定试行服务价格,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江门市物价局、卫生局在不超过《中医“治未病”试行服务项目和价格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制定当地中医“治未病”试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述市的“治未病”健康工程示范试点单位(不含扶元堂医疗康复医院)执行所在市的政府指导价。
  扶元堂医疗康复医院中医“治未病”试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确定试行医疗服务价格,报同级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三、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示范试点单位须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四、中医“治未病”试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试行时间为2009年8月1日-2010年7月31日。试行期满前1个月,请各试点单位将试行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物价局、卫生厅。

  附件1: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示范试点单位

  广东省中医院
  广东省妇幼保健院
  南方医科大学附属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航广州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中医院
  广州市越秀区妇幼保健院
  广州市番禺区中医院
  广州市从化中医院
  广州市荔湾区华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诗书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大东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大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深圳市中医院
  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
  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宝文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深圳市宝安区中医院翻身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布心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人民医院庄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深圳市盐田区海涛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珠海市妇幼保健院
  佛山市中医院
  佛山市南海区妇幼保健院
  中山市中医院
  江门市五邑中医院
  扶元堂医疗康复医院

  附件2:中医“治未病”试行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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