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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二批复合西药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28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3]3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3-01-28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失效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8]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关于公布第二批复合西药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3]33号

2013年1月28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合理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42号)和《关于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

  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复合制剂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1]60号)精神,现将第二批复合西药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二批复合西药(详见附件)中所列品种列入用药范围,其支付价格要严格按照《关于纳入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复合制剂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1]60号)精神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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