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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19

发文字号

冀中医药函[2014]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河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19

颁发部门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正文内容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冀中医药函[2014]56号

2014年5月19日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

  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验收工作,根据《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基本标准(试行)》,我局组织制定了《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验收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项目单位“国医堂”建设完成后,要按照《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国医堂)建设验收标准(试行)》要求,逐条逐项开展自评工作。自评合格后,填写《河北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药综合服务区(国医堂)验收申请表》,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局、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逐级提出验收申请。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各项目单位的验收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验收合格项目单位相关材料报送我局。我局将于2014年10月底前,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单位逐县进行抽查,结果在全省通报,对存在项目单位建设不达标的县(市、区),取消下一年度该县(市、区)相应项目支持。

  二、相关材料:包括验收申请表、验收评分表(根据《验收标准(试行)》的项目和分值进行评分)以及验收工作总结(包括未通过验收项目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整改措施等情况)。验收材料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报送我局。
  各地要高度重视“国医堂”建设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扎实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地本单位的申报和验收工作。在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王东红 0311-85989815
  电子邮箱:zhongyijuyizheng@hebws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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