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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1-07

发文字号

川卫函[201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9-01-07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公安厅

正文内容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通知的通知

川卫函[2019]2号

2019年1月7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公安局,委直属有关医疗机构,国家卫健委在川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8]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一、按时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2019年1月1日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停止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公安部门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审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强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确保部门职责有效落实,证件管理工作有序衔接,保障新版证件和旧版证件顺利交替。

  二、清理上交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
  2019年1月1日起,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委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清理本辖区(机构)内尚未使用的第五版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载体,并与我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管理系统中库存空白证编号进行逐一核对,核对一致后方可上交空白证件。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须在2019年2月28日前将第五版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交至四川省妇幼保健院(四川省母婴法律证件事务管理办公室),要求每一份证件三页都须标识作废,如实记录证件编码和数量,并做好交接记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的清理工作,通过清理工作,查找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整改,对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载体数量和管理系统中库存出生医学证明数量不一致的,要深入调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有违法行为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三、旧版出生医学证明销毁
  四川省母婴法律证件事务管理办公室于2019年3月20日前将全省第五版空白证件清理清楚,做好登记,并做好销毁记录上报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服务处。

  附件: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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