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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关于启动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益民专项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4-09-15

发文字号

内卫科教字[2004]3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4-09-15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关于启动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益民专项计划的通知

内卫科教字[2004]315号

2004年9月15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及附属医院、二附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及附属医院,包头医学院及附属医院,大兴安岭林业总医院:

  现将《关于启动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益民专项计划的通知》(卫技中发[2004]第022号)转发给你们,自去年开展此项工作以来,得到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视和欢迎,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大力协助下,益民专项计划在我区得到了很好的贯彻落实,对我区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我区益民项目计划工作受到了卫生部领导肯定和好评。根据部分盟市、旗县医院的要求,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根据全国各省所需设备的要求,今年又增加了部分大型设备(加:螺旋CT等),现将2004年益民专项计划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施益民专项计划,是解决我区基层医药卫生机构设备老化,经费匮乏不能添置与更新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各级各类卫生部门对此项工作要继续给予高度重视,指派专人具体负责,切实做好益民专项计划落实工作。

  二、在去年开展工作的基础上,要把此通知广泛发送至辖区内有资格享受益民专项计划的单位(包括辖区内中等卫生专业学校及其附属医院,各盟市医院、各旗县医院、乡镇、苏木卫生院、村、嘎查卫生室),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三、益民专项计划附件2,序号1-16益民专项计划捐赠医疗设备清单,为无偿捐赠医疗设备清单,不属于各地填报项目。无偿捐赠是“中心”根据我区益民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给予的无偿捐赠设备,我厅将根据各盟市执行计划情况的结果无偿分配给有关盟市。

  四、请各地务于2004年10月20日前将益民专项计划资助与推荐医疗设备申请表报卫生厅科教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宁 华、袁惠忠
  电 话:0471-6293403、6293332

  关于启动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益民专项计划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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