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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11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16-04-21

发文字号

闽卫督函[2016]5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1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11号建议的答复

闽卫督函[2016]55号

2016年4月21日

洪思宁代表:

  《关于在省内各公共场所规范普及母婴室的建议》(第131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3年省总工会、原省卫生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总工会 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妈妈小屋”建设的通知》(闽工[2013]99号),在女职工人数较多、条件较成熟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以及就诊量较大的医疗保健机构逐步建立“妈妈小屋”。按照成熟一批、发展一批的原则,逐年增加,力争3到5年内,在全省有需求和有条件的单位全面建设“妈妈小屋”。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以上医院共建设109个“妈妈小屋”,总面积达1981㎡;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工业园区共建设238个“妈妈小屋”,总面积近2500㎡。

  在创建过程中,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协调“妈妈小屋”的建设工作;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孕期、哺乳期有关知识的宣传,定期举办相关培训,设立母乳喂养咨询电话,保护、促进和支持母乳喂养;省优生优育协会定期协调“妈妈小屋”的物资配送,补充授乳清洁巾、湿巾、防溢乳垫、促进母乳喂养宣传画等物资。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积极响应号召,大力推进“妈妈小屋”创建工作,因地制宜将“妈妈小屋”一屋多用,为广大孕产期妇女提供孕期保健、育儿相关知识及技能指导,进行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及育儿班讲座等,“妈妈小屋”也成为各位准妈妈或者哺乳期妈妈休息、心理调适及交流育儿知识的场所。2015年累计服务34.2万人次。从各机构反馈情况看,“妈妈小屋”能够满足孕期、哺乳期母婴的各种需求,受到广大群众及使用者的欢迎,收到良好的社会效益。

  下一步,我委将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继续联合省总工会进一步加大“妈妈小屋”的建设力度,不断延伸“妈妈小屋”服务内涵,将其打造为集孕妇休息、母乳喂养、健康教育、心理疏导等功能于一体的服务平台,提升和深化“妈妈小屋”服务效果,打响“母爱10㎡”服务品牌。

  一是针对前期发现的问题予以改进完善,进一步明确“妈妈小屋”的层级管理;开展专项督导,促进“妈妈小屋”建设规范化;多渠道争取资金加强“妈妈小屋”设施配置。

  二是扩大社会宣传,让“妈妈小屋”这一公益品牌深入人心。省优生优育协会拟于5-7月,与省总工会女职工部组织评选10家“我最喜爱的妈妈小屋”和10个“最温馨妈妈小屋故事”,进一步宣传妈妈小屋的功能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以“妈妈小屋”为阵地,常态化开展活动。在母亲节、母乳喂养日、世界母乳喂养周等期间,集中开展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孕期、哺乳期女性的氛围。

  衷心感谢您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朱淑芳
  联 系 人:黄艳红
  联系电话:0591-8785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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