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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2015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适宜卫生技术推广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1-14

发文字号

新卫科教发[2014]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1-14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征集2015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适宜卫生技术推广项目的通知

新卫科教发[2014]21号

2014年11月14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委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做好2015年度自治区适宜卫生技术推广工作,现就征集2015年适宜卫生技术推广项目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与自治区农村卫生和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重点相适应,具有一定普遍性和较好的社会效益。
  (二)经实践证明安全、有效、经济、成熟并相对先进的卫生技术,适合县级及以下农村及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三)已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两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
  (四)项目推广负责人应具有卫生专业高级职称。

  二、报送材料要求
  (一)《新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推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项目申请书》(申请书的格式可从自治区卫生厅网站www.xjwst.gov.cn下载),一式2份。
  (二)推广项目的主要技术资料、鉴定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该项目及配套产品的市场准入文件、已推广应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推广的可行性分析(技术评价、经济评价、技术使用的必要性及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等)。以上资料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一式2份。

  三、推荐要求
  (一)请各推荐单位认真组织遴选和推荐,对所推荐的项目进行严格初审,并于2014年12月20日前将推荐项目的相关材料含电子版报送至原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
  (二)请各申报项目单位严格按照《申请书》填写说明进行填写,如发现填写不符合要求或填写内容不实的将不予受理。

  四、项目评审与公布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2015年适宜卫生技术推广项目予以公布,并与推广单位签定推广任务书,对推广效果进行验收。

  联 系 人:原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 纪蓓
  联系电话:0991-8561601
  电子邮箱:kjcjipei@sina.com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龙泉街191号
  邮政编码:8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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