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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从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5-14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09]4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5-14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批准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从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9]401号

2009年5月14日

  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应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申请,卫生厅委托专家组按照职业健康监护评审标准的要求,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现场设备以及人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考核,决定批准满洲里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从事职业健康监护(粉尘类、常见化学毒物类、物理因素)工作,并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要求申请单位严格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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