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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执法属地化要求持续查处无证行医行为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5-23

发文字号

京卫监督字[2017]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5-23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按照行政执法属地化要求持续查处无证行医行为的通知

京卫监督字[2017]35号

2017年5月23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市卫生计生热线(12320)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6]25号)和北京市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京卫监督[2016]70号)精神,现就按照行政执法属地化要求、持续开展无证行医查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查处无证行医,打击非法行医,既是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也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证人民群众安全就医的需要,是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全国和北京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进一步建立完善综合监管制度的高度,充分认清开展无证行医查处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各区卫生计生委、监督执法机构,要从巩固市区打击非法行医长效工作机制、铲除非法行医土壤出发,强化与属地党委政府、宣传部门、综治机关、公安部门、工商、食药、城管等部门的协调,加强对无证行医查处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要按照编制职责,加强对重大(点)和跨区域无证行医查处的组织、协调、指导力度,将打击非法行医长效工作,纳入每年全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考核。

  二、依法办事,严肃履行职责
  各区卫生计生委要按照行政执法属地化的要求,牵头负责本辖区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打击非法行医的监督落实及多部门协调工作。要积极参加属地党委政府和综治机关牵头的重点“打非治危”整治工作,并加大对重点整治区域非法行医的查处力度(2017年重点整治地区详见附件1、2)。要按照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要求,加强对查处无证行医案件的公示,并在辖区内广泛开展防范无证行医宣传教育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增强公众防范意识。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无证行医查处工作任务,发现重大疑难和跨区域无证行医案件(线索)时,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的联系。对无证行医、非法行医涉及刑事犯罪的,要按照《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工作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74号)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法制办《关于印发2017年北京市“两法衔接”工作要点的通知》(检发[2017]104号)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信访、投诉部门和市卫生计生热线(12320)服务中心收到无证行医(非法行医)信访、投诉举报线索后,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要及时转送属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三、完善机制,推进常态治理
  坚持以各区属地为主,建立完善查处无证行医、打击非法行医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相关工作机制及月度、季度上报内容由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另行通知。
  积极推进部门联动。建立区政府负责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领导小组,建立完善区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的多部门联合行动机制。
  积极形成监管闭环。要按照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行政问责四位一体的要求,加大对无证行医查处工作的力度。要坚持以查处无证照、无资质的非卫人员开展和从事医疗活动为重点,同时加强对非法出租、承包科室、超出准入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尤其是器官移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美容等方面的查处。要及时将查处结果移送医政管理、工商、食药、城管、公安等部门,形成闭环监管。
  积极主动发现线索。总结借鉴“西城大妈”、“朝阳群众”经验,探索创建无证行医线索有奖举报、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摸排、监督执法人员暗访、媒体监督、情监测等打击无证行医、非法行医工作机制。
  积极分析研判形势。各级要根据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分析研判形势,并紧密结合市情、区情、乡(镇) 情、村(居委)情,适时制定无证行医查处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打击活动,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附件:

  1.首都综治办2017年违法群租房专项整治行动目标任务计划表

  2.首都综治办2017年市级挂账城乡结合部重点地区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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