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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4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5-01-30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5]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30

颁发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兑现2014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决定

宁政发[2015]3号

2015年1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14年,各地、各部门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加强部门综合治理,攻坚克难,真抓实干,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和考核结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和中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综合优秀奖,各奖励20万元;授予惠农区、同心县、盐池县、隆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综合一等奖,各奖励25万元;授予西夏区、金凤区、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大武口区、平罗县、青铜峡市、红寺堡区、原州区、西吉县、泾源县、中宁县、沙坡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综合二等奖,各奖励20万元;授予兴庆区、利通区、彭阳县、海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综合三等奖,各奖励12万元。以上奖励资金主要用作以奖代补,补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20%可用于奖励相关部门及个人。

  希望受表彰的市、县(区)珍惜荣誉,再创佳绩。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创新工作思路,狠抓责任落实,推动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建设开放、富裕、和谐、美丽宁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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