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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07

发文字号

鲁卫基妇字[2007]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07

颁发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鲁卫基妇字〔2007〕10号)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近年来,全省组织开展了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各地开展了母婴保健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对母婴保健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净化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市场。但是,部分地区母婴保健监督执法力度薄弱,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以及服务不规范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身体健康,根据全省妇幼保健工作计划安排,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专项监督执法检查。


 


  一、检查内容
  ㈠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情况;
  ㈡母婴保健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情况以及母婴保健纳入卫生监督综合执法管理情况;
  ㈢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执业许可情况,超声诊断仪备案情况;
  ㈣医疗保健机构落实母婴保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情况。


 


  二、检查方法和时间安排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办法。首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在此基础上逐级抽查。具体安排是:8月底前各医疗保健机构和县(市、区)卫生局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于9月10日前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9月底前各市卫生局对所属县(市、区)进行抽查,并于10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及有关汇总表报我厅;我厅将于10月中下旬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市进行抽查。


 


  三、检查要求
  ㈠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检查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好自查和抽查,保证检查效果。
  ㈡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母婴保健监督执法力度,针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律法规、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针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水平。
  ㈢加强舆论宣传,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要把这次检查与学习宣传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母婴保健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与新闻单位配合,及时公布检查情况,增强监督检查的透明度,对模范遵守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对反面典型要公开“曝光”。要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工作,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案件要认真查处,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形成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附件:1.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情况汇总表(略)
  2.超声诊断仪备案情况(略)
  3.2005年以来母婴保健监督执法情况汇总表 (略)

山东省卫生厅
  二OO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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