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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前诊断职能转移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4-04-28

发文字号

粤卫通[201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28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产前诊断职能转移的通告

粤卫通[2014]6号

2014年4月28日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精神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12]22号)要求,经公告事宜、报名竞争、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名单和签订协议等程序,原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的我省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工作自2014年5月1日起移交给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承担,在2年内试行行业自律管理。由于国家未下发遗传病诊断相关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遗传病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关工作另行启动。

  从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我省医疗保健机构中拟从事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务人员(含新办、遗失补办、校验、注销)请向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提交申请;产前诊断《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上的发证机关为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加盖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印章。

  广东省妇幼保健协会,联系地址:广州市中山三路东皋大道礼兴街8号4楼,受理咨询电话:020-83832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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