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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全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标准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0-26

发文字号

内卫办字[2007]58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0-2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07年全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标准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

内卫办字[2007]589号

2007年10月26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解放军第253医院,武警内蒙古总队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排查和管理工作,早期发现、预警和有效控制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其他聚集性发生的呼吸道传染病疫情,2007年5月,卫生部印发了《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卫应急发[2007]158号,以下简称《方案》),自治区卫生厅已将《方案》及时转发。为做好《方案》的培训工作,卫生厅制定了2007年全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诊断和报告标准培训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一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为确保各项培训工作的有效落实,各地各单位要按照2007年全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和报告标准培训计划开展各项培训工作。

  二、全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与报告标准师资培训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单位要采取逐级培训方式,重点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的医护人员以及疾控机构的有关人员开展针对性的强化培训,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培训工作。

  三、各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将此次培训纳入继续医学教育之中,加强管理、确保质量。培训结束后要组织考试,并将培训工作总结(包括参加培训人数、考试结果)逐级上报。各盟市卫生局将本辖区的培训工作情况汇总后,于11月28日前报卫生厅。

  联 系 人:卫生厅应急办 孟 蕾
  联系电话:0471-6944685
  传 真:0471-6911012
  E-mail:nmgwstyj@163.com

  附表:2007年全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诊断与报告标准培训工作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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