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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关于编纂《湖州卫生计生年鉴(2016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5-04

发文字号

湖卫计办[2016]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5-04

颁发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湖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关于编纂《湖州卫生计生年鉴(2016版)》的通知

湖卫计办[2016]34号

2016年5月4日

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编纂浙江卫生计生年鉴(2016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湖州卫生计生年鉴(2016版)》编纂工作。为提高年鉴质量,确保编纂工作顺利进行,我局制定了《<湖州卫生计生年鉴>(2016版)编纂方案》、《湖州卫生计生年鉴(2016版)框架结构和撰稿分工方案》。请你们按照编纂方案、框架结构和撰稿分工的规范要求执行。

  附件1:《湖州卫生计生年鉴》(2016版)编纂方案

  一、指导思想
  《湖州卫生计生年鉴》(2016版)编纂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以构建民本卫生、和谐计生为理念,全面反映2015年我市卫生计生系统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促进卫生计生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大事项,着重突出优势、强项和特色,特别是卫生计生改革与发展的新举措、新进展、新成就,重点反映“十二五”期间卫生计生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为各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查询资料信息提供服务。

  二、内容编排
  《湖州卫生计生年鉴》(2016版)反映内容应在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的职能范围内。
  (一)正文栏目
  由正文、彩页两部分组成。正文栏目主要为:重要会议报告(摘要);重要文件与法规;卫生计生工作大事记;工作进展;全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主要工作概况;各县区卫生计生工作概况等。全部正文稿件按照《湖州卫生计生年鉴》框架设计及撰(供)稿分工要求具体办理(详见附件2)。
  (二)卷首彩页栏目
  该专辑为独立彩页栏目,主要选登2015年中央、省、市及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领导来湖州视察卫生计生工作和重要外宾来访及局领导的重要政务活动照片;反映基层卫生计生工作和卫生改革与发展中具有特色的照片。

  三、编纂计划
  《湖州卫生计生年鉴》(2016版)稿件收集截止时间为6月底。7月始由编辑部修改、整理、编辑、排版。10月初送印刷厂,11月出版。

  四、工作要求
  (一)成立《湖州卫生计生年鉴》编委会,主任委员由局长施会龙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局属各单位及局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各县区卫生计生局、局属各单位及局机关各处室要确定1名撰稿人员,作为年鉴特约通讯员,并于5月15日前将特约通讯员名单报局卫生志编纂办公室。
  (三)撰写的稿件要做到材料真实、文字朴实、数据准确、富有本地(单位)特色,要求相关数据与上一年做到紧密衔接,以增强数字的可比性,并增加实效信息。要求稿件内容全面、栏目清晰、文笔简炼、写作规范,县区级的稿件文字控制在2500-3000字;各单位(含学术团体)和各条线的稿件文字控制在2500字左右。
  (四)稿件完成后,一律打印一式二份,由单位领导(处室)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稿件、照片一并报送市局卫生志编纂办公室。
  (五)各有关撰(供)稿单位完成稿件后,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和本单位保密部门审查把关,以确保稿件内容不泄密。

  五、联系人
  卫生志编纂办公室:章国良,电话:2760090;邮箱:3395128237@qq.com

  附件2:《湖州卫生计生年鉴》(2016版)框架结构和撰稿分工方案

  《湖州卫生计生年鉴》(2016版)的基本框架和撰稿分工如下:

  一、重要会议报告(由局办公室负责提供)

  二、重要文件法规 (由局政法处负责提供)

  三、年度工作进展(由局办公室负责撰写)

  四、疾病预防控制(由局疾控处负责撰写)

  五、卫生应急 (由局应急办负责撰写)

  六、爱国卫生运动 (由市爱卫办负责撰写)

  七、卫生计生执法监督 (由局执法支队负责撰写)

  八、妇幼保健(由局基妇处负责撰写)

  九、基层卫生(由局基妇处负责撰写)

  十、食品监测和标准备案(由局食品处负责撰写)

  十一、规划和信息化管理(由局规信处负责撰写)

  十二、财务审计管理(由局财审处负责撰写)

  十三、医政管理(由局医政处负责撰写)

  十四、计划生育(由局计生处负责撰写)

  十五、医学科技教育(由局宣传科教处负责撰写)

  十六、中医药管理(由局中医处负责撰写)

  十七、党群组织(由局机关党委负责撰写)

  十八、组织人事管理(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撰写)

  十九、纪检监察(由局机关党委负责撰写)

  二十、市级医疗卫生计生单位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撰写)

  二十一、学术团体和群众团体工作(由各学会、协会负责撰写)

  二十二、卫生计生统计(由规划信息处负责提供)

  二十三、县区卫生计生工作(由各县区负责撰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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