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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泰宁县卫生防疫站和宁化县卫生防疫站计量认证资格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07-08-16

发文字号

闽质监质[2007]3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16

颁发部门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关于暂停泰宁县卫生防疫站和宁化县卫生防疫站计量认证资格的通告

闽质监质[2007]339号

2007年8月16日

泰宁县卫生防疫站、宁化县卫生防疫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及《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为保持检测机构获证时的能力和水平,检测机构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后的18个月应接受监督评审。

  今年6月,我局在组织监督评审时发现,泰宁县卫生防疫站、宁化县卫生防疫站使用的大量检测仪器设备严重超期,虽经当地质监部门多次告知,这两家单位依然不检定,违反了《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暂停泰宁县卫生防疫站、宁化县卫生防疫站的检测资格,自发文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对外出具带有计量认证标志的检验报告。

  二、泰宁县卫生防疫站、宁化县卫生防疫站应于6个月暂停期间,向我局提出评审申请,到期不申请或监督评审仍不合格的,我局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并予以公告、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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