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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领域“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7

发文字号

闽卫政法[2015]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27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福建省计划生育领域“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闽卫政法[2015]42号

2015年4月27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中级人民法院,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

  现将《福建省计划生育领域“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计划生育领域“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4]17号)、《2015年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和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要求,现就加强计划生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公民计划生育信息、建立计生违法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等工作,达成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人口问题是事关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人口过快增长势头得到有效控制,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持续较快发展和社会进步,改善了妇女儿童发展状况,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当前我省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仍然艰巨,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以及出生人口性别比仍然较高,人口素质有待提高,流动迁移人口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问题相互交织,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长期存在。
  由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部分地方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且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擅自终止妊娠和选择性别现象依然存在,同时,随着各项承诺制的实施,以虚假证明骗取计划生育证件、计划生育奖励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各级各部门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加强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构建适应新形势、新常态的计划生育信用体系建设。

  二、适用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信息列入计划生育领域不良信用信息:
  (一)当事人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拒不缴纳或尚未缴清社会抚养费信息;
  (二)当事人以虚假证明骗取计划生育证件信息;
  (三)当事人以虚假证明骗取计划生育奖励信息;
  (四)当事人“两非”案件涉案并处理信息。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1、完善公民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制定行业信用信息标准,明确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内容,加强行业信息化建设,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2、建立信息征集机制。依法开展对违反计生政策适用范围的当事人相关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确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加快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为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奠定基础。(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3、制定行业内激励惩戒措施。依法制定本行业计划生育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明确对不同程度失信行为当事人的激励和惩戒执行标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4、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参考其他行业标准,制定本行业信用修复措施,及时将已履行义务或完成整改的当事人有关不良信用信息予以修正,鼓励失信当事人积极修复自身信用记录。(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二)大力促进信息共享与应用
  1、推进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为基础,推进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计划生育领域信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的交换与共享。(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卫生计生委)
  2、探索建立行业“红黑榜”制度。探索建立计划生育领域“红黑榜”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将“红黑榜”信息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并依法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对“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卫生计生委)
  3、加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行政裁定书生效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将其相关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卫生计生委)
  (三)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
  1、加强与司法系统合作,积极催缴社会抚养费。对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拒不缴纳或尚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各地法院依法采取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敦促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任单位: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卫生计生委)
  2、发挥央行征信系统作用,扩大惩戒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相关协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央行征信系统,整合至其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其中包括计划生育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过信用报告的广泛使用,扩大计划生育领域失信被执行人惩戒范围。(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卫生计生委)
  3、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细化信用惩戒措施。贯彻落实《福建省贯彻落实“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闽委文明办[2014]8号),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对计划生育领域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惩戒。同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违反计生政策适用范围的当事人信用信息,由受通报单位加以应用,发挥联合信用惩戒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卫生计生委)

  四、强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领域信用体系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法院、发改、金融、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计划生育领域信用体系作为卫生计生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计生工作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现象整治的重点内容,从落实上突破,从制度上完善,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二)加强协调联动。各级法院、发改、金融、卫生计生相关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和信息会商制度,定期沟通、协商和通报工作情况,强化行政监管约束和惩戒。要规范计划生育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顶层设计,建立失信行为的准入机制,保障计划生育领域信用体系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时效性,并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在思想上形成共识,在关键环节上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共同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通过印发宣传材料、组织干部入户等形式,深入宣传建立卫生计生信用体系的目的意义,让群众了解失信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制约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舆论氛围。同时,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与曝光,发挥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摄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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