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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浦东新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21

发文字号

浦卫公卫[2009]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21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指定浦东新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的通知

浦卫公卫[2009]2号

2009年12月21日

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上海市卫生局沪卫监督[2006]30号、沪卫监督[2009]2号及沪卫监督[2009]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目前实际情况,对新区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调整,现指定东方医院等14所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本区有关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各相关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年卫生部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区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饮用水生产经管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和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未列入本次调整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名单的单位不得从事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并应做好从业人员解释和告知工作。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浦东新区指定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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