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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1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15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春节期间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的通知

2013年1月15日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

  为加强春节期间我市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落实《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采购原辅料和包衣的索证索票情况,规范生产情况,对原辅料、包衣、半成品和成品批批检验的落实情况等,督促企业切实承担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安全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管理,严格依法、按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委托生产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委托双方是否签订了内容全面的委托生产合同,委托企业是否对保健食品进行全过程委托生产、是否存在对半成品的委托加工行为,受委托生产企业是否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

  二、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管
  各监管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对经营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索证索票、索取检验合格报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监管单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上报市局保化处。

  联系人:付永杰、王楠,联系电话(传真):23370109
  邮箱:spjc2009@sina.com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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