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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工作相关文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03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法[2014]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工作相关文书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4]11号

2014年1月3日

各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品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3]207号)要求,保证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结合市质监部门原相关备案程序及要求,我局制定了工业化豆芽生产企业备案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复原乳生产液态奶备案工作的相关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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