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的通知
珠府办[2018]2号
2018年3月19日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珠海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全国、省“十三五”结核病防治规划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减少结核病危害,加快推进健康珠海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标
到2020年,结核病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包括慢性病防治中心(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结核病定点诊疗职责的综合医疗机构,以下同)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病发病率下降到58/10万以下。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耐药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各区(行政区,以下同)结核病防治机构具备痰涂片、痰培养检测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二、防治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健全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根据属地疫情、地理、交通、人口等因素,明确市、区两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含慢性病防治机构、承担结核病定点诊疗职责的综合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功能区参照行政区规划设置),并予以公布,基本实现普通肺结核患者诊治不出区。所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达到呼吸道传染病诊疗和防护条件。各区、镇结核病防治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学校肺结核病例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入监(所)、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健康体检项目。疫情高发的区、镇、村(社区)要按规定开展肺结核普查。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检测和诊断,开展快速耐药基因检测,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优化防治策略。
(三)规范结核病诊疗行为。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的监测管理。注重发挥中医药作用。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完善肺结核病人诊治、登记报告、病案信息录入、院内转诊等工作机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安排就诊。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规范耐多药患者和重症患者住院治疗,设置单独的耐药病房,尽量做到一人一室,避免交叉感染。患者出院后应纳入门诊登记管理。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以市慢性病防治中心为主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全市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加强儿童结核病防治工作。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市、区两级专门指定儿童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儿科医生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断和治疗服务。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五)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加强免费抗结核药物的储存、运输及管理工作。非免费药品在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采购。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医联体联合采购。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质量控制。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的监测管理。
(六)完善医疗保障和救助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基本医保对肺结核患者的保障作用,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及检查或治疗项目按国家、省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肺结核及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范围。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要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七)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落实各级各类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将结核病检查列入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项目。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对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防治工作。加强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人员的结核病筛查和防控工作。开展监管场所入监(所)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日常监测,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参与监(所)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的指导和评估,对羁押期间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转介至市(区)结核病防治机构。
(八)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珠海市卫生服务信息系统等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病案信息一体化管理,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利用远程医疗和远程教育网络,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指导和培训。
(九)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结核病患者及其家属、密切接触者、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宣传平台的作用,大力开展宣传工作。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广泛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加强科研与合作。加强结核病防治的交流与合作,畅通港澳两地结核病患者信息沟通 渠道,吸收、借鉴和推广新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合作,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共同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能力建设,落实经费保障,切实把结核病防治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区要通过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自查、抽查,对本地区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反馈被检查单位,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以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实施。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任职和职称评聘等的重要依据。支持驻地部队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参照国办发[2017]16号文和粤府办发[2017]46号文规定的职责分工,落实防治责任。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区、各单位执行本规划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评估,并将结果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