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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履行药品交易采购合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09

发文字号

粤卫办函[2014]1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09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严格履行药品交易采购合同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4]163号

2014年5月9日

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交易行为,现对严格履行药品交易采购合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轮药品竞价完成后,各医疗机构要对已遴选报量并成交的品种,首先发起签订三方电子合同。合同签订后要严格履行,要保证在计划采购期限内完成采购量。由于未发起合同签订造成无法供货的或是不按时采购造成在原采购期限内无法完成采购量的,监管部门视交易采购平台反映的数据情况,按规定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

  二、要及时反映企业不严格履行合同的行为。省药品交易中心在药品电子交易平台上已开通受理药品交易中不按规定签订合同、不供货、不足量供货及其他违反交易办法行为的投诉功能。各医疗机构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签订合同、不供货、不足量供货及其他违反交易办法行为,必须及时进行网上投诉。监管部门将在对平台数据统计及投诉核实后,严格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追究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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