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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处置部分车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7-04-12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财函[2017]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12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处置部分车辆的批复

沪食药监财函[2017]72号

2017年4月12日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总队:

  你单位《关于部分车辆报废的请示》(沪食药监总[2017]5号)收悉,现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第28号),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对3辆专用检测车及1辆一般执法车(车牌号分别为沪E74712、沪FB7943、沪B73248及沪EP9808)予以报废处置,处置账面金额1,573,500.00元,请及时做好账务调整。具体见附件。

  二、请按《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办法》(沪财教[2016]第2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资产处置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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