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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1-29

发文字号

内卫人字[2008]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1-29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内卫人字[2008]61号

2008年1月29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

  从2008年起卫生部委托卫生部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负责对全国医疗机构购置和使用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含外周介入类、神经介入类、电生理类)等高值医用耗材进行统一集中采购,各地不再进行上述品种的集中采购工作,为切实作好和加强此项工作,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8]5 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组织当地医疗机构,按照文件要求,务必于2008年1月31日前将当地医疗机构2006、2007 年高值医用耗材使用情况及2008年度采购计划表通过网上报送卫生部国际交流中心,同时以纸质文件报自治区卫生厅规划财务处。。

  联 系 人:席鹏飞
  联系电话:0471-6944631、6925062(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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