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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启用中国卫生应急标志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2-18

发文字号

内卫办发[2008]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8-02-18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启用中国卫生应急标志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8]14号

2008年2月18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卫生部关于启用中国卫生应急标志的通知》(卫应急发[2007]29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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