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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内蒙古自治区社区高血压综合防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27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5]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27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启动内蒙古自治区社区高血压综合防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卫发[2005]61号

2005年5月27日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推动以社区为基础,以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为主要手段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综合防治工作,卫生厅研究决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锡林郭勒盟为全区社区高血压综合防治试点地区,并组织专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社区高血压综合防治试点工作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请各试点盟市根据《方案》的基本原则,制定当地的防治方案,落实组织、经费、人员等,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保证高血压综合防治试点工作的正常运转。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自治区高血压综合防治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自治区将对各盟市试点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在开展试点防治工作的同时,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扩大社区综合防治工作范围。本次未列入试点的盟市也应参照《方案》,在当地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社区综合防治工作。自治区疾控中心将组织专业人员到各试点进行培训指导,要求相关盟市将启动情况及当地的工作计划及时报自治区卫生厅疾控处和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社区高血压综合防治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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