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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电位治疗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10-09

发文字号

皖食药监械转[2012]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10-09

颁发部门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电位治疗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皖食药监械转[2012]66号

2012年10月9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徽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电位治疗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2]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辖区内相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并严格执行。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高电位治疗设备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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