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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对标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9

发文字号

邹食药监发[2017]7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滨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29

颁发部门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邹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对标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

邹食药监发[2017]70号

2017年8月29日

各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县局各股室:

  现将《2017年全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对标规范”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紧密联系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取得实效。

  2017年全县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对标规范”行动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品生产企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对标规范”行动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7]45号)及市局相关文件部署,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和国家卫计委公告,以及食品添加剂“五专两公开两台账”管理制度,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简称食品添加剂使用“对标规范”)。通过开展“对标规范”行动,解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突出问题(以下简称“两超”问题),有效降低“两超”问题发生率。

  二、工作计划
  (一)第一阶段(2017年8月至12月),完成2016年以来国家、省、市及外省抽检发现的食品添加剂“两超”问题食品生产企业的规范任务。其中,9月底前,组织完成问题企业自查工作;12月底前,完成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18年1月至7月),完成辖区内剩余全部食品生产企业的自查和监督检查等任务,重点关注肉制品、糕点等食品添加剂“两超”问题高发食品品种。

  三、规范标准
  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和国家卫计委公告等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食品添加剂“五专两公开两台账”管理制度。
  (一)五专,即专库(区)存放、专人保管、专册登记、专人添加和专秤计量的“五专”管理。企业应设置专门库房(区域)存放食品添加剂,设置食品添加剂管理专员负责本企业食品添加剂的管理、使用。鼓励企业通过在称量区、投料区等区域悬挂关键控制点警示牌、添加剂使用作业指导书,实施添加剂管理专员、品管员双人负责添加剂称量、投料(简称“双人双控”),采用信息化管理等多种方式,进一步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
  (二)两公开,即主动公开承诺和添加剂使用。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签订《山东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1),公开承诺严格依标准使用,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外的其他物质。食品企业将全部产品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生产厂家、添加量在《食品添加剂公示清单》(附件2)上如实登记,并经食品添加剂管理专员、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企业公章确认。上述承诺书和清单一般应悬挂在厂区醒目位置。
  (三)两台账,即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台账和使用台账。进货台账如实记录购进的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批号、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数量、产品合格证明、购进时间;复合添加剂还应索取并记录其各单一成分名称、含量。使用台账如实记录生产的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添加剂名称、实际添加量,生产企业名称、批次等信息。

  四、规范程序
  (一)组织企业自查。各镇(街)食药监管所应组织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对照本方案第三部分规范标准,先行开展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使用情况自查规范。重点自查以下内容:
  1.查分类。查询各许可食品品种在GB2760中具体食品分类,制作《食品添加剂公示清单》,确认食品分类是否正确,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查库存。记录食品添加剂库房现有全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规格、批次、生产企业,填写附件3,并与GB2760、进货台账进行对照自查,确认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履行到位。
  3.查使用。记录在用食品添加剂品种、规格、批次、生产企业、添加量,填写附件4,并与GB2760、《食品添加剂公示清单》、使用台账、进货台账进行对照自查,确认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重点关注复合配料中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4.查标签。查看成品库现有食品标签信息,填写附件5,确认食品标签是否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等有关规定,复合配料的标注是否符合要求。
  自查结束后,食品生产企业应及时进行问题整改,并将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自查报告、自查表格(附件3、4、5)和《食品添加剂公示清单》报告当地镇(街)食药监管所。
  (二)实施监督检查。各镇(街)食药监管所根据企业自查报告、自查表格和《食品添加剂公示清单》实施监督检查,确认企业是否符合本方案第三部分规范标准要求,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添加剂公示情况。《食品添加剂公示清单》公示的食品品种是否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划分正确,添加剂使用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索证索票情况。是否批批进行食品添加剂的进货查验,是否采购有证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合格检验报告是否涵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实际采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与进货查验记录是否一致。
  3.使用记录情况。是否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使用台账,台账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准确,使用台账是否记录生产的食品品种、生产日期/批号,使用的添加剂品种、生产日期/批号、生产企业、添加量等信息。
  4.标签标注情况。食品标签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等规定,标签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非法声称。

  五、工作措施
  (一)组织宣传培训。开展食品添加剂科普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食品添加剂,避免将其妖魔化。对辖区内食品企业食品添加剂管理专员开展GB2760培训,重点培训GB2760食品分类、带入原则、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等内容。(县局负责)
  (二)签订安全承诺。组织辖区内食品企业签订《山东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承诺书》,并监督其履行承诺。(各食药监管所负责)
  (三)开展责任约谈。各镇(街)食药监管所对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企业,应及时上报县局,县局将对其进行责任约谈。(县局、各食药监管所负责)
  (四)开展监督检查。要把规范行动与日常监管、分级分类监管、监督抽检有机结合,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完成辖区食品企业规范任务。(各食药监管所负责)
  (五)严惩违法行为。对未依法进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的食品企业,应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对涉及“两超”问题的食品企业,要依法实施政处罚。要强化“行刑衔接”,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县稽查大队、各食药监管所负责)
  (六)公开防控信息。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主动公开规范行动监督检查结果,主动公开第三方公开评价结果,继续发挥“12331”热线和“内部吹哨人”作用。通过加强信息公开,进一步推动社会共治。(县局负责)
  (七)加强信息报送。各镇(街)食药监管所要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10月2日前报送问题企业自查情况和附件6、7;12月20日前报送阶段工作总结和附件6、7;2018年7月17日前报送规范行动工作总结和附件6、7。上述材料均报送至县局食品生产股,由食品生产股汇总后统一上报市局。(县局、各食药监管所)

  联系人:王婷,电话:0543-4268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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