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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16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5]4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成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的通知

内卫发[2005]48号

2005年5月16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公共卫生建设,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卫生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成立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简称:应急办)。

  应急办挂靠在厅机关办公室。应急办主要职能为: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的法规和规划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制定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综合性卫生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与演练;协调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工作;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与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协调沟通并组织协调完成其交办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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