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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8-05-17

发文字号

焦政办[2018]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焦作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5-17

颁发部门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正文内容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焦政办[2018]57号

2018年5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社会办医疗机构是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办医支持政策的意见》(豫政[2014]5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6]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医疗卫生事业,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公平、有序竞争,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满足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准入、平等待遇的原则。整合、简化审批条件、程序,放宽社会办医主体要求,放宽投资经营方式,放宽服务领域,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在市场准入方面与公立医院一视同仁。
  (二)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区域内医疗卫生资源的总量、结构和布局进行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在符合准入标准条件下,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扶持力度,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
  (三)坚持严格标准、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医疗秩序,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合理竞争、共同发展。

  三、工作目标
  坚持以公立医院为主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形成优势互补、有序竞争、分工协作、健康发展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通过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形成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办医体系。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型升级,重点发展专科医院和高端医疗,提高服务质量。到2020年,全市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全市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的25%左右。

  四、扶持政策
  (一)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进一步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加快编制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明确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方向、种类、数量、比例和布局,并将之与全市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地点和间距限制。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审批权限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公立医院名录,并依据公立医院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的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需要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
  2.促进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协调发展。坚持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导地位,不断提高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结合我市医疗资源相对丰富、但布局不均衡的现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大型公立医院发展规模,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偏远山区、城乡结合部、城市新区、新兴的产业人口集聚区等投资开办专科医院、综合性特色医院以及中医、护理、老年病、康复等各级各类特色医疗机构。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地方,在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再新建大型公立医院,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服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总量的10%,为社会力量举办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和特色专科医疗机构留出发展空间。
  3.允许多种模式发展社会办医,放宽举办主体要求。鼓励和支持市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养老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办医。鼓励和支持拥有先进医疗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市外医疗机构与我市公立医院进行交流合作。允许、支持符合条件的离退休医师、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名老中医开办西医(内科)、中医、中西医结合等各种科目的个体诊所,医师所在的医疗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或变相限制。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二)拓宽社会办医疗机构业务发展空间。
  1.卫生部门负责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范围与其具备的服务能力相适应。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对符合申办条件、具备相应资质的,应予以批准并及时发放相应许可,不得无故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
  2.引导优质社会办医疗机构向高水平的大型医疗集团的方向发展,促进医疗专业化发展和规模化经营,并分担更多份额的社会公共医疗职责。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社会公共事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
  3.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品牌化、规模化的综合医院。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中医医院、康复医院、专科专病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发展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等专业性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当地“120”急救网络和确定为交通事故定点救治医院。
  4.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按照适度灵活的原则,及时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支持退休医师到基层开办个人诊所或执业,医师退休关系所在的医疗机构不得限制。
  5.支持社会办医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点或提供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药品医疗器械大型企业集团投资举办医疗机构,进行先进医疗技术研发和孵化,提供高端及特色医疗保健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挖掘我市丰富的中医药、山水、太极拳等优势资源,依托旅游胜地、休闲度假区,建设集合医疗康复、养生保健、健康养老等多种功能的健康旅游设施,开拓中、高端医疗保健旅游市场,打造健康旅游品牌。
  (三)优化社会办医发展及用人环境。
  1.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用工作人员。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或港、澳、台地区的优质医疗技术人员,有关部门要简化相关手续。社会办医疗机构应依法为所聘人员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支付金额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社会办医疗机构所聘人员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
  2.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有序流动。公立医疗机构在职人员辞职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所在单位及卫生行政部门应予支持,并按规定给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落实医师多点执业,同时要加强引导和管理,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鼓励大型公立医疗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托管、对口支援、纳入医联体等方式帮扶社会办医疗机构,定期派出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团队到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其规范化管理和医疗科研水平。经组织选派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工作期间的医护人员的人事关系、社会保险待遇等保持不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在其连锁化运营机构或医疗集团之间流动执业时,只需到原发证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3.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评先表彰、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应按照当年业务收入的1.5-2.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对引进人才实行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办法,实行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制定专项优惠政策,切实解决留学回国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转换和职称评定问题。
  4.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申报国家省市重点学科、特色专科,住院医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重大医学科研项目,参与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以及获得科研课题、重点学科或实验室认证资格后财政支持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在参加学术活动与业务竞赛、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人员享有同等待遇。各级医学类行业学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平等吸纳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参与,保证社会办医疗机构占有适度比例,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行业学会、协会中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四)在财税、物价、医保等方面给予支持。
  1.税收优惠方面。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不高于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捐赠的,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2.价格收费方面。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电、气、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城同价政策,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营利性质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参照执行国家及我省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收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各类医疗机构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其用水、电、气、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政策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纳入基本医保定点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同期、同厂家、同品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的限价。
  3.医疗保险方面。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按程序及时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定点服务范围。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按政府指导价及规定报销比例予以结算,并执行与同级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各级医保主管部门应及时结算和划拨各类医保统筹基金。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商业保险定点医院范围。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建设远程医疗和健康服务平台、参与健康管理等方式,加快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以出资新建、投资入股等方式设立社会办医疗机构。
  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方面。按照满足合理需求、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原则,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制定本地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的发展需要,按照社会办医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只审查诊疗科目、医技人员资质和医疗技术准入等安全性指标,对新建社会办医疗机构可按照建设方案拟定的科室、人员等条件予以配置评审,如符合配置要求,可允许先行采购,待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许可。对年工作量、医院等级、床位规模和阶梯配置等非安全性指标均不再做具体要求。卫生计生部门审批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一并审批,符合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严格控制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五)其他优惠政策。
  1.产权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对其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挪用或侵占。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出资财产属于举办者,在不撤回投资、不影响医疗机构法人财产稳定的前提下,经医疗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报备后,举办者对该医疗机构投入的资产可按规定转让、继承或赠予。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社会办医疗机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歇业,拟转让土地、设施等资产的,其所出让资产优先用于医疗卫生事业,优先考虑由技术、管理力量强的医疗机构接管,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出让手续。
  2.投资奖励。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留其他有关费用后,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1.2倍的利息额。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立、合并、终止或变更举办者时,应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剩余资产在扣除社会捐赠资助和国家投入后,可按举办者市级投资原值或折价返还;返还后仍有剩余资产的,经财政、卫生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提取剩余资产的一定比例奖励举办者。
  3.医学检查检验的资源共享。推动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社会办医疗机构可将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等辅助检查项目委托给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同时,积极引导和支持区域内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联合建立区域性大型医用设备检查中心,形成共建、共用、共享和共管机制,促进资源充分合理利用。推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资源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4.卫生信息共享政策。卫生主管部门要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信息,畅通社会办医疗机构获取相关政策信息的渠道,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公立医院在政策知情、信息占用等公用资源共享方面享有平等权益。积极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医院管理、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并纳入全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五、监督管理
  1.优化服务措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热情周到的咨询服务,进一步规范社会办医审批、备案、注册、登记等业务流程,并向社会公示,增强审批透明度,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项目纳入年度政府重点工程管理。依法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规范行政执法和行业监督行为,严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乱检查、乱罚款、乱摊派,变相增加额外负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在社会办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患纠纷时,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并支持其依法依规处置,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诊疗秩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深入社会办医疗机构,沟通政务信息和社会反映,帮助社会办医疗机构做好发展定位,宣传正面典型,树立正面形象,同时要协助解决或呼吁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2.强化监督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和分级监管的原则,各级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质监、物价、民政、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依规处罚,切实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社会办医疗机构配合相关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切实做好监督工作。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将其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规范医疗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依法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实现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全过程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在相关卫生行业评选活动中,要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划定一定名额或比例,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树立良好职业形象。发挥行业组织在倡导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3.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守法经营。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非营利性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对违反经营目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社会办医疗机构,要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培育医院文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营造和谐医患关系。

  六、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大力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构建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积极投向医疗卫生事业,参与部分公立医疗机构的重组改造或直接举办医疗机构。各级卫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国土资源、地税、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研究解决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办、运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工作合力,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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