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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27

发文字号

渝卫[2007]13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27

颁发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渝卫[2007]1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防治院,重庆煤炭(集团)公司,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理顺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和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的规定,结合重庆市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实际情况,经重庆市卫生局、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研究,现将煤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与协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卫生部门的职责  (一)拟订煤矿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负责对煤矿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
  (三)负责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煤矿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
  (四)负责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职责  (一)负责制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煤矿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煤矿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
  (三)组织、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监督检查煤矿职业安全卫生培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工作站)依据上述内容负责本辖区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一)卫生部门应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健康监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认定的承担煤矿作业场所检测、评价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情况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通报。卫生部门认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作业场所的检测、出证和评价等技术工作时,应及时就有关情况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汇报。
  (二)重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将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情况、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情况向卫生部门通报。
  (三)市卫生局制定或发布涉及作业场所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应与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共同研究、协商。

  四、各区县(自治县)应进一步明确职能,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工作,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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