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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2-10

发文字号

浙卫发[2010]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2-10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公布通过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的通知

浙卫发[2010]39号

2010年2月10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为加强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与管理,按照卫生部《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管理规范》(卫办医政发[2009]183号)要求,我厅委托浙江省医学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了临床应用能力评价。根据卫生部要求,现将通过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一、通过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名单
  浙江省人民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邵逸夫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浙江萧山医院、宁波市李惠利医院、宁波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宁波市妇女儿童医院、宁波市泌尿肾病医院、湖州市妇幼保健院、嘉兴市妇幼保健院、舟山市妇幼保健院、金华市中心医院、金华市人民医院、衢州市人民医院、浙江省台州医院、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台州市立医院、丽水市中心医院、丽水市人民医院
  通过四级妇科内镜手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价的医务人员名单见附件。

  二、请通过妇科内镜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评价的医疗机构根据《浙江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报告书》的要求及时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妇科专业项下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登记(开展四级妇科内镜手术的需注明);经登记后方可在临床应用该项技术。

  三、其它未取得妇科内镜诊疗技术相应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一律停止开展相应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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