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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保局关于下发《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医保约定服务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7-27

发文字号

沪医保[2005]10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7-27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医保局关于下发《冠状动脉疾病介入
治疗医保约定服务规范》的通知
(沪医保[2005]107号)



各有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本市《关于公布本市第一批试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5〕43号)文件下发以后,大多数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开展部分诊疗项目医保约定服务。但是,有少数定点医疗机构行为不规范,既造成了医疗资源浪费,也增加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诊疗项目约定服务管理,根据《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诊疗项目约定服务试行意见》(沪医保〔2004〕128号),市医保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医保约定服务规范》(附件),今后还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约定服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希望定点医疗机构加强医保约定服务的管理,认真执行《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医保约定服务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医保约定服务规范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00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


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医保约定服务规范



  本规范所指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包括经皮冠状动脉腔内成形术和支架植入术。


 


  一、合理掌握适应证
  应综合考虑病人全身情况、心肌缺血的严重程度、手术的成功性、临床效果等因素严格掌握适应证。
  实施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应有:
  ㈠明显的心绞痛症状;
  ㈡急性心肌梗死;
  ㈢虽无症状但存在大面积心肌缺血的临床证据;
  ㈣冠状动脉旁路术后心绞痛复发者。
  对无明显狭窄(狭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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