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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乡村医疗机构评审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12-01-01

发文字号

川卫办发 2012 40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四川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四川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一、评审目的及意义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乡村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通过建立和实行乡村评审制度,进一步提升乡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促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达到改善就医环境、规范执业行为、提高群众满意度的目的。  

        二、评审原则  

        1.按照“以评促建、以建促评、评建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  

        2.将乡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与推进农村卫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与满足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结合,共同促进,共同发展。  

        3.将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评价有机结合,促进评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评审范围和周期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乡村医疗机构均按本办法参加第一周期的评审。

        第一周期从2012年开始,2015年结束。  

        四、评审权限  

        各地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评审标准对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进行评审。  

        中心乡镇卫生院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市级评审合格的单位进行抽检(10%)。  

        一般乡镇卫生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县评审合格的单位进行抽检(30%)。  

        村卫生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县评审合格的单位进行抽检(10%)。  

        已评审或申请评审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的中心卫生院,按照卫生部《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执行。  

        五、评审的内容和标准  

        根据《四川省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重点对乡镇卫生院服务功能、基础设施、科室设置、人员配备、服务技能与管理、综合管理、业务管理、村卫生室管理、服务绩效等进行综合评价。  

        乡镇卫生院按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2个类别进行千分制评审。每个类别评审得分在900分以上的认定为“甲等”;评审得分在750—899分的认定为“乙等”;评审得分在600-749分的认定为“丙等”; 评审得分在600分以下的认定为不达标卫生院,整改后六个月方可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根据《四川省村卫生室评审标准》,重点对村卫生室机构设置、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功能任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进行综合评价。  

        村卫生室按百分制评审,评审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认定为“甲级村卫生室”;评审得分在70—89分的认定为“乙级村卫生室”;得分在70分以下的认定为不达标村卫生室,整改后六个月方可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三州地区适当降低得分数(乡镇卫生院降低100分,卫生室降低10分)。  

        参加第一轮评审的乡镇卫生院,三年后可申请参加上一等级的评审。  

        六、评审程序  

        拟申报中心乡镇卫生院者提交评审材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抽查确认。  

        拟申报一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者提交评审材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评审、市级级卫生行政部门复检确认。  

        评审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报送省卫生厅备案,并授予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统一设计的等级标牌和证书。  

        七、监督管理  

        1、在评审中发现有单项否决条款者,整改后六个月方可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对在周期内不参加评审或者评审不合格者,取消参加乡村医疗机构评比的资格,并于周期末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2、乡村医疗机构评审实行公示制度。经复核确认后,中心乡镇卫生院评审结果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一般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者,授予相应证书和牌匾。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  

        4、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被评审医疗机构自评审之日起一年内参加评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卫生行部门应针对被评审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重点检查,检查方式可以采取日常考核、明查暗访、专项督导等方式进行。对已审批的乡镇卫生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如在检查中新发现足以影响评审结果、且在接受评审时就存在的问题或弄虚作假者,应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撤销原评。被评医疗机构应于整改后六个后重新申请评审。  

        6、在评审证书有效期间,发现乡镇卫生院在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和服务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撤销原评审结论,并收原证书和匾牌。  

        7、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廉洁自律,如发现违规行为,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处理。参加评审的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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