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加快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9-1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9-11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加快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9年9月11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保证《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顺利实施,确保实现卫生部提出的到2010年5月底前,每个市(地)至少有2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和职业健康检查能力;每个县(区)至少有1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目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清当前职业病防治的严峻形势,进一步提高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建设和监督管理,促进本地职业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尽快建立和完善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目前尚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市、县(区),应尽快明确1家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目前尚无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市,要明确1家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职业病诊断机构,尽快实现全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县(区)全覆盖。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率,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下乡镇、进社区,使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省卫生厅决定,委托各市(行署)卫生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报资料的初审工作,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报批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黑龙江省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对暂时不符合条件的,要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其尽快符合审批条件,开展工作。

  四、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承担全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料受理及申报工作技术咨询。

  五、各地要积极争取政策加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给予必要的经费投入,完善必要设施。加强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法律、法规、标准和职业卫生技能等方面培训,提高依法执业意识、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行为,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优质、便捷的健康监护。

  六、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避免产生因服务不规范而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七、工作要求
  (一)各市(行署)卫生局,要明确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申请受理及资料初审的机构和人员,按照省厅统一制定的审批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初审的组织工作,保证申报工作有序开展。
  (二)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要认真开展调研,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积极向省卫生厅推荐本系统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申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三)各地要加快辖区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工作,2009年12月31日前,以县(区)为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率达到85%以上;2010年5月31日前,全省各市、县(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覆盖率达到100%;以市为单位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覆盖率达100%。
  (四)在申报工作中,各地要结合辖区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有针对性地申报所开展的服务项目,确保职业卫生服务项目与当地职业卫生服务需求实际相适应。
  (五)各地要及时将申报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经验及做法上报厅卫生执法监督处。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