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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10

发文字号

内卫医字[2009]110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10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

内卫医字[2009]1106号

2009年12月10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制度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9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研究,决定指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作为自治区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中心。为做好我区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落实。

  一、各级医疗机构应尽快建立血友病病例报送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血友病病例信息的录入、报告及相关联系工作,并为信息报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同时,要按照要求认真、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报送。

  二、自治区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全区血友病病例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提高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三、请自治区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中心按照《通知》要求,抓紧研究制订自治区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请务必于12月25日前与国家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中心取得联系,申请登录账号和密码,查看和获取相关信息。

  四、请自治区血友病病例信息管理中心于12月31日前将工作方案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卫生厅医政处。

  联 系 人:宝 洁
  联系电话:0471-6957817(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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