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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二级皮肤病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20

发文字号

闽卫医政函[2018]4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07-20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二级皮肤病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卫医政函[2018]496号

2018年7月20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就医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原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等规定,经研究,现将《福建省二级皮肤病医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印发你们,在国家出台此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前,请各地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基本标准开展皮肤病医院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和日常监督管理。

  福建省二级皮肤病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住院床位50张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门诊:至少诊查室、药房、治疗室,并提供候诊区域;
  (二)临床科室:至少设皮肤内科、皮肤外科、皮肤美容科、性病科、预防保健科和急救室。
  (三)医技科室:至少设药剂科、手术室、检验科、病理科、心电图室等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四)其他科室:病案室、感控科、消毒供应室,及其他与医院业务正常运行相适的业务与行政管理科室。
  (五)检验、病理、消毒供应等业务也可以有效合同的方式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有1.0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有0.4名护士;其中,至少配有5名具备3年以上皮肤科工作经历并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各临床科室至少应具有1名该专业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医技科室至少应具有1名该专业主治医师(主管技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其他各辅助科室至少配备1-2名专业对口的师级以上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至少配备诊桌、诊椅、治疗车、抢救车、病历车、药品柜、给氧装置、呼吸器、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手术床、无影灯、显微镜、生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尿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麻醉机、低温灭菌炉等(检验、病理、消毒供应等业务由第三方医疗机构提供,其设备可不配备)。
  (二)专科设备:至少配备CO2激光治疗机、调Q激光、点阵激光、窄波紫外线治疗仪、红蓝光治疗仪、冷冻治疗设备等。
  (三)信息化设备:有医院信息管理系统,至少做到院内诊疗信息互联互通。有外联业务的每科室至少配备l台能够上网的信息化设备,住院部、信息科等部门配置自动化办公设备,保证医院信息的统计和上报。
  (四)病房每床单元设备按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配备。
  (五)有与开展的诊疗服务相适应的其它设备。

  六、规章制度
  制订各项相应的规章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制定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皮肤病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以上各种规章制度成册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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