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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知名专家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22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知名专家认定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7年8月22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门诊知名专家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方便群众就医,提高管理效率,现就知名专家认定和备案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应按照《北京市卫生局关于专家门诊知名专家资格标准的补充通知》(京卫医字[2007]1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知名专家标准,做好对本机构知名专家的认定工作,完善有关认定程序和管理制度,并及时将知名专家信息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知名专家备案实行网上备案管理。知名专家的认定和备案工作由该医师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应通过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在“知名专家”栏目中填报有关信息,将本医疗机构知名专家的认定结果报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机构应做好知名专家信息的公示工作,方便群众了解有关就医信息。

  四、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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