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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非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疾病知识普及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6-14

发文字号

沪卫疾控[2005]4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6-1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非精神科执业医师
精神疾病知识普及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卫疾控[2005]4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我局于2003年下达《关于开展医疗机构非精神科执业医师精神疾病知识普及培训的通知》(沪卫疾控〔2003〕72号),计划用三年时间,对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内非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为期40学时的精神疾病知识普及培训,以提高临床执业医师识别精神疾病的能力。
  截至今年4月底,全市已举办十期培训班,41.22%的执业医师参加了培训,但还有58.78%的执业医师未参加培训。今年已是实施普及培训的最后一年,务请各区县卫生局、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自查,尽快将未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进行登记造册,于7月8日报上海市卫生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市卫生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要组织力量,尽快安排培训。我局近期将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特此通知
  市卫生职业技术教育学会地址:斜土路780号
  联系人:张妹娣 电话:63012355,63052910

  二00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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