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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2013年度药品出厂(口岸)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4-0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04

颁发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报送2013年度药品出厂(口岸)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4月4日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2]69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报送药品出厂(口岸)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12]308号)的要求,现就网上报送2013年度药品出厂(口岸)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相关企业于2014年4月30日17:30前完成2013年度出厂(口岸)价格的报送工作,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不再受理。请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登录“中国医药价格网”(www.zgyyjgw.com)“出厂(口岸)价格报送”栏目进行申报,并按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数据及上传资料。

  二、参加广东省药品交易的企业应在2014年4月底前完成2011年、2012年、2013年度的出厂(口岸)价格报送工作。届时,报名条件以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前两年度的出厂(口岸)价格报送并获得备案号为依据,缺一不可。若不按时报送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将会影响到企业参加广东省药品交易,敬请留意。

  三、企业对注射剂、口服液、颗粒剂等剂型,已按最小制剂单位每袋、每支报送出厂(口岸)价格,而尚未按报名参加药品交易时的产品“包装规格”报送价格数据信息的,若属于国家定价权限的品种,可在中国医药价格网按报名的“产品包装”规格补充报送其出厂(口岸)价格;若属于省级定价权限的品种,则必须按报名的“包装规格”填报价格数据信息,但其报送的发票与每袋、每支相同的,可不再重复上传发票,仅按报名的“包装规格”填报其厂(口岸)价格,以及中标价格数据信息并扫描上传情况说明即可,以便我委价格数据与省药品交易中心数据的对接匹配。

  四、为配合省药品交易工作,实现数据的对接与交互,凡尚未在网上报送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及2014年新上市销售的品种及包装规格品出厂(口岸)价格、属性等信息的请予以报送,并在备注栏说明该产品情况。

  (填报咨询电话:020-22299706,22299705,83134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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