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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16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05]4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6

颁发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内卫发[2005]49号

2005年5月16日

各盟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部决定从2005年4月15 日起至今年年底,集中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1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将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并下发,请各地按照《通知》及《实施方案》要求,认真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5月25 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要及时查处,并主动向社会通报。特别是要加强对美容院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自制产品和“三无”产品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对当地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及培训,加强化妆品卫生质量的抽检工作,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

  四、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要予以曝光。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从源头上控制伪劣化妆品的流入。

  五、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事件,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于引起严重皮肤病变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查清来源,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六、各地要在2005年8月15日之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函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2005年11月底前完成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函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1、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化妆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卫监督发[2005]138号<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内容
  各地要在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重点抓好化妆品生产企业和化妆品经营单位,其中经营单位包括:美容美发店、药店、化妆品批发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
  1. 化妆品生产企业
  全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要按照附件1的要求,于2005年6月30日前,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交电子版)报自治区卫生厅。
  各盟市卫生局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已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呼和浩特市由内蒙古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完成),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和投料记录等,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违法使用化妆品原料的情况(见附件3.2)。并将监督检查和处罚情况按附件4的形式报内蒙古卫生监督所。
  ⑴《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禁用物质。
  ⑵未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和限制使用要求(包括适用范围、限用使用浓度、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的标识和其他限制和要求)使用限用物质、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着色剂。
  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⑷各盟市卫生局要组织本地卫生监督所等有关单位,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进行抽检,并将样品于2005年8月15日前,邮寄到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由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为化妆品中禁用物质、限用物质等,检验结果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汇总上报。
  ⑸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进行查处。
  2. 化妆品经营环节
  化妆品经营环节由呼和浩特市卫生监督所、包头市卫生防疫站和呼伦贝尔市卫生监督所负责本辖区的监督检查工作(见附件2、附件3.1、附件3.3)。
  ⑴监督检查的重点场所
  美容美发店、药店、化妆品批发市场。
  ⑵监督检查的内容
  化妆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的要求,检查以上场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有以下行为:
  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标注有适应症、虚假夸大宣传和产品的卫生许可证编号标识情况。
  美容美发店是否存在无证自制化妆品的行为。

  二、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专项整治,对全区95%以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督促整改或取缔不合格生产企业。对城市美容美发店、药店的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批发市场的监督覆盖率达到85%以上。

  三、具体工作要求
  1.各地要认真研究落实本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机构和个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卫生厅将根据各地的整治方案,在适当的时机对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规,加强化妆品流通和相关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对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等要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认真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美容院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自制产品和三无产品的查处力度。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产品和行为,要及时查处,并主动向社会通报。
  3.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广泛宣传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典型案例和大案要案要予以曝光。同时,要加强信息沟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对于跨省的违法案件,要及时通报信息,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协查。
  4.各地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事件,对于引起严重皮肤病变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措施查清来源,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厅。
  5.加强对当地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的指导及卫生知识和法规培训,严格规范生产过程,保证产品的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
  6.各地要在2005年8月15日之前将阶段性工作总结函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2005年11月底前完成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并函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同时对产品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要通知各地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7.报表要求以书面形式(同时提交电子版)上报。
  8.各承担部门应将化妆品专项整治负责人和联系人按附件5的形式,于2005年5月15日前,报内蒙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联系人:郭根成、齐秀梅。
  联系电话:04714930671、5889560
  传真:04714922878
  电子信箱:nmwsjds2002@ina.com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路195号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上报表(略)
  2.卫生许可证明编号标识情况检查内容(略)
  3.2005年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抽检汇总表(略)
  4.2005年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略)
  5.2005年化妆品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略)
  6.2005年化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违法现象处罚结果汇总表(略)
  7.2005年全区专项整治化妆品负责人和联系人报表(略)

  2.卫生部关于开展化妆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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