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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度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项目考核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1-15

发文字号

苏卫规财[2007]11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1-15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2007年度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项目考核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苏卫规财[2007]115号

2007年11月15日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房屋建设和改造工作的通知》(苏卫规财[2007]79号、苏财社[2007]58号)精神,结合近期调研情况,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将对2007年度省扶持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项目进行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要求
  (一)项目要求
  1、项目单位应是政府举办的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非政府举办的、非建制镇(乡)卫生院不列入2007年扶持范围;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要求;
  3、建设项目是正式立项项目,且在规定时间2007年6月20日前正式上报省卫生厅、财政厅;
  4、工程建设符合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项目单位是符合防治结合规定要求的乡镇卫生院;
  5、建设项目必须在2007年11月底之前实现主体工程封顶,年底之前基本建成。
  (二)考核资料
  现场考核、验收时,项目单位应向省厅考核组提供下列资料:
  1、当地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和项目单位十一五建设规划;
  2、项目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工程施工图纸等项目建设有关文件;
  4、项目资金筹集说明;
  5、经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共同签章认定的、截至2007年11月份的申报项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报告;
  6、2007年度经济薄弱地区乡镇卫生院项目考核验收表。
  (三)验收考核形式与考核标准
  本次验收考核采取现场验收考评办法,由省组织验收考核组,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苏卫规财[2007]79号、苏财社[2007]58号文件规定的《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进行量化考核、评分排序,确定扶持单位。请有关市、县卫生局督促项目单位务必准备好相关资料。

  二、验收时间
  2007年11月19日至23日。

  三、验收组织
  (一)项目编组:第一组:徐州市;第二组:淮安市、扬州市;第三组:盐城市;第四组:宿迁市;第五组:连云港市、南通市、泰州市。
  (二)人员安排:5个组,每组3名同志。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共同派员参加。
  (三)工作组织:参与项目验收人员2007年11月19日(星期一)上午10:00前到省卫生厅集中,下午直接到有关市进行项目验收。

  请各市根据上述要求,抓紧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准备。

  附件3:江苏省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考核评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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