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市场格局
解锁药品研发情报

免费客服电话

18983288589
试用企业版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07

发文字号

粤卫办函[2012]37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07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的通知

粤卫办函[2012]371号

2012年9月7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部属、省属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技术准入管理。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向省卫生厅申请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技术准入,填写《广东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及技术审核表》(见附件)并按表格要求附相关文件资料一式三份报我厅医政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我厅审核同意的《广东省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及技术审核表》给予办理诊疗科目登记,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技术审核流程。我省指定省医学会和省临床检验中心为我省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第三方技术审核机构。医疗机构拟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应当通过技术审核机构的技术审核后方可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

  三、强化质量控制工作。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工作导则》开展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参加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

  四、加强动态监督管理。我厅将组织对各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据《办法》规定对开展临床基因扩增检验的医疗机构实施动态准入管理。

<END>

最新政策法规资讯

对摩熵医药数据库感兴趣,可以免费体验产品

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部门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同地域最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