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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村卫生室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16

发文字号

苏卫农卫[201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16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江苏省示范村卫生室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

苏卫农卫[2013]5号

2013年2月16日

  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  

  为了推动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升村卫生室服务水平,引导全省村卫生室向设施设备齐全、服务提供规范、环境整洁温馨、人员配备合理、待遇保障落实、整体健康运行的目标发展,保障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落实,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示范村卫生室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示范村卫生室实行百分制考评。经县(市、区)及市自评,省复核总分达到85分的,认定为省级示范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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