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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5

发文字号

乌安监[2011]13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乌鲁木齐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15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推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安监[2011]134号

2011年7月15日

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开展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夯实首府安全生产工作基础,切实提升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水平,现将《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推行工作方案》、《自治区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试点考评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结合实际选择1-2家使用有毒物品,具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做为本次申报标准化二级试点企业。

  各区(县)安监局请于7月26日之前将企业《自治区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申请表》(见附件)上报市安监局法制办,并组织相关企业人员认真学习标准化规范和认证考核标准,积极参与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创建活动。

  附件1:自治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推行工作方案(略)

  附件2:自治区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试点考评办法(略)

  附件3:自治区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申请表(略)

  附件4:自治区职业安全健康标准化自评/评审表(略)

  (联系人:刘涛,联系电话:282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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