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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涪陵区新妙中心卫生院等2家单位评为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4-16

发文字号

渝中医[2007]2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4-16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涪陵区新妙中心卫生院等2家单位评为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通知

渝中医[2007]22号

2007年4月16日

涪陵区卫生局: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优势,提高中医药在农村和社区卫生中的服务能力,我局在“十一五”期间开展了创建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活动。经你局申请,我局按照《重庆市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建设评价标准》、《重庆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评价标准》,组织专家对你区推荐的申报单位进行了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涪陵区新妙中心卫生院被评为“重庆市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涪陵区黎明路社区卫生服务站被评为“重庆市中医药特色社区卫生服务站”。希望你局继续加强对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医药工作的领导,注重推广中医药特色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经验,发挥其典型示范作用,以点带面,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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